工會在勞動糾紛解決中的作用是什么
一是代表勞動者依法維權;二是在勞資關系中起到利益平衡與中間作用;三是在勞資糾紛中還充當調解與利益保護作用。
工會
工會,或稱勞工總會、工人聯合會。工會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這個共同利益團體諸如為同一雇主工作的員工,在某一產業領域的個人。工會組織成立的主要意圖,可以與雇主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等。
性質
工會的一般法律性質是社團法人。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具備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與所建工會以及工會投資興辦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各自獨立的法人主體,應當分別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雇主相對人的團體,因此,雇主相對人才是成為工會會員的實質性的資格要件,不屬于雇主相對人的雇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應具有會員的資格。
關鍵詞: 工會在勞動糾紛解決中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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